1. 本器材需經眼科醫師處方使用。
2. 配戴隱形眼鏡後,需定期由眼科醫師追蹤檢查。
3. 配戴拋棄式隱形眼鏡仍有可能發生眼角膜及結膜病變,遇有眼睛不適症狀應立即請眼科醫師診治。
4. 拋棄式隱形眼鏡應依使用說明,不宜重覆配戴使用。
5. 不得逾時配戴,以免感染或潰瘍。
6. 衛署醫器輸字第019721號│北市衛器廣字第98060089號